以案释法|村干部截留拆迁补偿款,被拆迁人该如何做
主要事实:
位于云南省曲靖市某农村的纪某遇到了国家土地征收,但是纪某一家8亩地的补偿款还没有拿到手,就被村委会的相关干部截留。由于惧怕村干部,纪某不知如何是好。
律师分析:
对于这个问题现实中确实很常见。一般来说对于拆迁中集体土地的补偿是属于村集体的,但是村干部是没有权利擅自截留私占的。
说到这里就牵涉到征地补偿款如何分配的问题。全民参与监督,做到公平、公示、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需要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其中包括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了征收方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拨付给村集体后相关的费用分配情况公布及监督的程序。
另外,《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了相关补偿款的分配问题。
所以说,征地补偿并不是全部属于村集体,遇到这种情况要及时向上级申诉,或者直接举报村干部的违法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维权建议:
(1)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查看补偿标准,计算应得补偿款数额,计算村委截留的数额。
(2)及时向上级机关申诉或者直接举报村干部的违法行为。
(3)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重点法条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②《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十二条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拨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后,有权要求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一定时限内提供支付清单。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督促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予以公布,以便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查询和监督。
第十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对征用土地公告内容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的查询或者实施中问题的举报,接受社会监督。
③《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