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校内上课撞伤广场舞大妈担责一成

大学生校内上课撞伤广场舞大妈担责一成

近日,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公布了一起跳广场舞大妈和上篮球课大学生发生碰撞引发的健康权纠纷案:一天晚上8点,20岁大学生施某(化名)在老师组织下在篮球场上体育课,67岁的该大学职工家属呙某(化名)和其他老人一起,到篮球场跳广场舞。训练过程中施某为救球撞伤了呙某,经鉴定呙某左侧股骨胫骨折,为九级伤残。

▲湖南一家法院公布一起典型案例。  图片来源/大祥区法院微信公众号

呙某将施某和该大学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20余万元。大祥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呙某是自甘风险行为,承担60%责任;学校放任老人在篮球场跳广场舞,承担30%责任,赔偿6万余元;施某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承担10%责任,赔了2万余元。

6月10日,上游新闻记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看了大祥区人民法院发布的上述案件判决书,该案发生于2023年5月25日,地点位于邵阳学院内的篮球场。

▲案件判决书。  图片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被告大学生施某在辩护时曾提到一个关键细节:“通过监控视频显示,原告(呙某)不避让,还站在篮球场三分线上跳广场舞,距离两位打球学生仅一步之遥,将自己置于危险境地。”

涉事大学邵阳学院曾在辩护中提到:“原告(呙某)及其跳舞同伴占用了被告邵阳学院的上课场地,导致被告邵阳学院的体育课难以正常开展,学生只能在篮筐下练习投篮,被告邵阳学院的体育老师及相关工作人员曾进行过多次劝离,然而原告均未听从,仍然占用被告邵阳学院的上课场地跳广场舞。”

法院也确认了原告和其他老人一起在篮球场跳广场舞,其间邵阳学院教学安排体育老师上篮球课,被告(施某)与其他同学在原告所在场地进行篮球训练。

正常上篮球课,却被广场舞大妈强占了篮球场,不仅影响了教学,还导致发生了意外,事后学校和学生还要为受伤的广场舞大妈承担责任。遇到这样的情况应该怎么办?

上游新闻记者采访了重庆市律协刑民交叉专业委员会委员、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公典律师,他认为:“根据《体育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学校体育场地必须保障体育活动需要,不得随意占用或者挪作他用,所以学校的保卫处是有权力处置这种行为的。加上当时是大学生在上体育课,呙某的行为已经影响到了正常教学,所以保卫处在劝说无效的情况下,完全可以采取更加积极有效的措施,比如将呙某强制带离现场,以便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活动和教学秩序。如果实在不行,也可以报警求助。”

实际上大学生施某遇到的类似情况多有发生。2017年5月,河南洛阳的王城公园篮球场也曾发生了广场舞大妈企图强占篮球场的情况,结果与在篮球场打球的年轻人发生冲突,引发警方介入。

▲《体育法》对学校体育场地使用的规定。  图片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官网

针对这样的情况,张公典律师表示:“从大家约定俗成的观念来说,篮球场肯定是打篮球的体育场所,足球场则是用来踢球的,其他体育活动进入都属于喧宾夺主。遇到这种情况,篮球爱好者是可以要求篮球场的管理人,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请’走这些非篮球的锻炼者。”

实际生活中,篮球场清场有难度,可能会出现跳广场舞和打篮球在同一场地同时进行的情况,因此张公典律师建议:“如果出现打篮球和跳广场舞同场进行,篮球爱好者在发生意外后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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