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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贯彻落实情况的通报
财税〔2009〕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及细则)发布后,各省(区、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按照部署,主动与国土等相关部门沟通协调,迅速组织力量,积极抓好落实,各项贯彻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目前,全国已有22个省(区、市)发布了实施办法。现将有关贯彻落实情况通报如下:
一、各地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出台情况
(一)已出台实施办法的省份。
截至20xx年2月中旬,已有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湖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云南、西藏、甘肃和新疆等22个省(区、市)制定出台了实施办法。
(二)未出台实施办法的省份工作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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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尚未出台实施办法的地方,有山西、辽宁、河南、湖北、广东、贵州、陕西、青海、宁夏等9省(区)。这些地区大都已形成实施办法草案,有的已报当地法制部门审议,有的仍处于财税机关内部征求意见阶段。
二、各地贯彻落实工作开展情况
20xx年以来,各地在着手制定实施办法的同时,也积极采取措施,做好各项贯彻落实工作,并以此为契机,大力加强征收管理。20xx年,全国累计征收耕地占用税314亿元,同比增长69.8%。各地主要做法如下:
(一)协调新闻媒体,做好宣传工作。
条例及细则出台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央编办关于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财税〔2007〕163号)要求,各地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宣传工作。如安徽省财政厅,在?安徽财会?杂志上全文刊登了条例及细则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在?安徽日报?农村版上,整版刊登了?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及?安徽省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表?。山西省地方税务局为便于群众尽快了解耕地占用税新条例有关内容,在税收宣传月期间编印、分发了近1万份?耕地占用税政策知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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