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戒教育应遵循的五大基本原则

惩戒教育应遵循的五大基本原则

(2)教师要准确地把握对学生惩戒的度。

法官在法律上给犯人定罪要依据犯罪情节和相关的法律条文,教师在实施惩戒时也要根据学生所犯的错误采取恰当的惩戒措施,恰当的惩戒措施不但对学生的利益侵害最小,让学生从心理上可以接受,而且还能收到最好的教育效果。特别是对于学生的一些小错误,我们不能火冒三丈,动辄抡起拳头或者随意实施惩戒。惩之有度是教育惩戒艺术性的重要体现,一旦惩戒失去了度,教师将难以把握自己。我们要遵循“过罚对等”的原则,使“目的”与“手段”之间处于适度的比例。这需要我们在惩戒之前反复权衡、掂量,找到最有效的办法。这种对教育惩戒的度的把握实际上就是一门高超的艺术。

(3)教师要选择恰当的教育场合。

教育惩戒的对象是活生生的人,每个学生都有自尊心,都渴望得到别人的尊重,都不愿在别人面前丢面子,尤其那些经常违纪、对教师成见深的学生,如果教师惩戒学生不分场合,很可能自己会被他们弄得下不来台。不分场合地惩戒学生可能会产生两种不好的结果:一种是学生的自尊心受到严重的损伤,渐渐变得自卑,有的会成为别的学生嘲笑的对象,即便教师的惩戒对其他学生能收到杀鸡骇猴的效果,也是不足取的;另一种是教师遇到那种屡次违纪而又桀骜不驯的学生,这样的孩子常常会借机来挑衅教师,借以博得其他学生的注意。所以,不分场合的随意惩戒是很不讲策略的做法,善于选择教育惩戒的场合也体现了教育惩戒的艺术性。

(4)教师采取惩戒措施时要注意时机。

教育惩戒是讲究时机的,不到恰当的时机,惩戒达不到预期效果。不太注意教育的时机不能不说是目前我们教师在教育惩戒中存在的一种通病,许多教师太过浮躁,缺乏对学生的耐心引导。惩戒措施实施的时机应尽量选择在学生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对惩戒心服口服的时候。曾有个初中孩子来到学校心理宣泄室进行情绪宣泄,他跟心理老师说:“我对班主任讨厌极了,我由于上厕所回教室迟到了,他竟然让我写800字的说明书!本来我的作文就差,哪能写这么多,这明摆着是在整我!”之所以出现这样的问题,就是因为班主任在实施惩戒时,没有跟学生很好地沟通,也没说明这样惩戒学生的意义。所以,学生不但不理解班主任的用心,反而对班主任一肚子怨气,试想,这种教育惩戒的效果怎会理想?

(5)教师要善于跟学生家长沟通,有效地借助家庭教育的力量。

沟通与不沟通的效果是截然不同的。有了好的沟通,家长不但能够理解教师为什么惩戒自己的孩子,而且在认同了教师的教育惩戒方法之后,还会帮助教师来管理自己的孩子,这样就形成了家校教育合力!当惩戒孩子时,教师认为确有必要与家长沟通的一定要做好沟通,且要讲究沟通的艺术!在沟通时教师需要注意几点:一是告诉家长学生犯了什么样的错误,分析孩子犯错的原因、想法等;二是告诉家长老师要对孩子实施怎样的惩戒,惩戒的目的是什么,具体怎样实施;三是虚心请教家长对于惩戒是否有更合理的建议;四是恳请家长在惩戒中配合学校以取得最佳效果。我们认为,如果教师能够做到这几点,家长一般不会对教师惩戒自己的孩子心存怨言的。

(6)因材施教是教育惩戒艺术性的最高要求。

教育难就难在对不同的学生不能采取完全一致的教育方法,教育惩戒也不例外。为了尽量做到因材施教,在惩戒之前,我们要仔细思量几个问题:这是一个怎样的学生?家庭对他的教育状况如何?该如何教育像这样性格特点的孩子?如果实施这种惩戒,效果将如何?我们尽量要做到三思而后行,切不可莽撞行事。在教育惩戒某些孩子时,的确需要我们费些脑筋、动些心思。倘若不注意不同孩子的不同特点,一刀切地实施教育惩戒,常常会产生一些消极的后果。

(7)教师要适当创新教育惩戒方式。

创新是我们时代的特征,同样更适用于我们的教育惩戒。创新意味着不同学生犯同样的错误,教师可能会采取不同的惩戒方式;即使同一个学生犯同样的错误,在不同的场合下教师的惩戒方式也可能会有所不同。那些老的、过时的惩戒方式更需要革新。教育专家魏书生在班级管理中就采取了很多与众不同的教育惩戒方式,但他从未体罚过学生,这让班级管理井井有条;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实验小学的“温馨班规”也不失为一种对教育惩戒的创新;我们采用的“绿色教育惩戒制度”也取得了良好的教育效果。心理学研究表明:对于同一个人总是施加同样的刺激,他会变得渐渐麻木,其教育效果也将大打折扣。这也提醒我们,教师应该注意对教育惩戒方式不断进行创新。

2.惩戒的科学性原则

教育惩戒有其自身的要求,这些要求就是教育惩戒规律性的体现,我们在实施惩戒时要遵循这些规律。如果教师无视这些教育惩戒的规律,不但教育惩戒的目的很难达到,还有可能造成严重的不良后果。那么,教育惩戒的科学性要求我们遵循哪些规律呢?

(1)教育惩戒要遵循儿童身心发展的客观规律。

教育惩戒首先要遵循儿童道德发展的规律。儿童本身不是天生就具有自我约束能力的,其道德发展需要经历一个从他律到自律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儿童从被父母、老师以及外界的约束中,慢慢学会自我约束,其中有些时候儿童是受到了来自外界的惩罚,才慢慢对自己有了自我约束。如果违背了这种规律,比如有些家长对孩子要求过低,甚至不加约束,或者认为“树大自然直”,当孩子出现了违规行为时也视而不见,久而久之,孩子便缺乏规则意识,显得很没有教养。这样的孩子踏入社会后往往与社会格格不入,要么孩子受到伤害,要么孩子形成反社会人格危害社会。所以,对学生采取必要的惩戒措施,这是符合儿童道德发展规律的。违背这一规律致使惩戒缺失,会造成不良的后果,这是需要我们注意的。

(2)教育惩戒要考虑学生的不同年龄特点。

教育惩戒作为一种教育方式可以运用到不同年龄阶段的学生身上,但是在不同年龄阶段的孩子身上运用时确实要有区别,如果不注意这一点,那么就会违背教育惩戒的年龄规律特点,造成不当的惩戒后果。曾有一项有趣的教育心理学研究发现,老师对幼儿采取言语批评的惩戒方式有时并不奏效。研究者发现,在幼儿老师讲事情时有很多孩子下位子,于是老师对下位子的孩子进行了批评,但是下位子的孩子并没有因此而减少。后来,老师更换了一种策略,不批评下位子的孩子而是对坐得端正的孩子提出表扬,结果孩子们下位子的情况明显减少了。原来,该年龄段的孩子对于老师的批评不太敏感,他们反而觉得是老师在关注自己。这就明确地告诉我们,教育惩戒要充分考虑到不同年龄孩子的不同心理特点。

(3)教育惩戒要注意及时性原则。

学生犯了错误,如果按规定要实行某种惩戒,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教师要尽量及时实施。从心理学角度讲,惩戒实际上是一种负强化,这种强化要尽量遵循及时性原则,否则会让学生抱有一种逃避惩戒的侥幸心理。如果教师没有及时采取惩戒,后来由于自己的疏忽又忘了对学生实施惩戒,那么学生犯第二次错误的可能性很大。在心理学上有一个很著名的“破窗理论”,讲的是街上一所房子的一扇窗户的玻璃破了,没有人去修补,时隔不久,其他窗户的玻璃也会莫名其妙地被人打破。同样,如果一面墙上出现一些涂鸦而没有被清洗掉,很快,墙上就会布满乱七八糟、不堪入目的东西;在一个很干净的地方,人们不好意思丢垃圾,但是一旦地上有垃圾出现,人们就会毫不犹豫地往地上扔垃圾,丝毫不会觉得羞愧。对于班级管理而言,被学生违反的规则就像是“一扇玻璃破了的窗户”,如果我们不及时对学生实施惩戒,其他学生也会来违反这一规则,甚至这个学生还会继续破坏“另一扇窗户”,即违反另一些规则。所以,惩戒的不及时性不但会麻痹犯错学生的心理,同时也会给其他学生以不好的心理暗示。

(4)教育惩戒要注意其合理性。

合情合理的惩戒才会有效,如果惩戒不合情理,学生从心理上不愿接受惩戒,那么惩戒不但达不到预期的效果,而且会使学生对老师产生误解甚至憎恨。惩戒的合理性要求教师在惩戒学生之前做耐心细致的调查,不能过于急躁。另外,惩戒的合理性还要求惩戒必须有依据,不能毫无根据地随意实施惩戒。这就要求班主任在组建班级后马上制定自己班级的班规,有了班规才可以根据班规实施惩戒。事先没有规定,或者学校有规定但教师未告诉学生,教师最好不要在这种情况下实施惩戒,因为这种惩戒很难让学生从心里接受。

(5)要注意避免滥用惩戒。

有的教师注重建立班级的规章制度,这本无可厚非,但是仔细研究一下那些规章制度,我们发现,班规都是一些不允许学生做的事情,如不允许吃零食、宿舍里不允许乱说话、做操不允许迟到、不允许不完成作业……然后,则是如果违反了,要罚值日、罚写几遍作业、罚站等。而且,有的教师可谓费尽心机,把所有学生可能违反的纪律问题都一一进行罗列,然后在后面详细列出惩罚措施,这样的班规俨然就是一部“刑律大典”。这种依靠惩戒的滥施来压制学生的做法会给学生造成严重的心理、行为问题。我们看到,有些学校墙壁上的开关被学生破坏了很多,有的学校墙壁上写着学生愤怒的语言,这都是学生的心理被压抑的表现,如果学生的心理压抑得不到及时疏解和宣泄,还有可能引发更为严重的师生冲突。

3.惩戒的依法性原则

社会发展已经步入了依法治国的时代,人们的法制观念也越来越强,所以每位教师不能凭着对教育惩戒想当然的认识,随意延续几千年来教师可以对学生随便实施体罚的传统。我国是世界上对体罚明令禁止的国家之一,而且在多部法律中都有所体现。从事教育事业是光荣的,行使职业权力也是应该的,但是我们千万不能因此跌入违法的雷池,要切实做到依法实施教育惩戒。这具体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要明确谁可以实施教育惩戒。

对于犯错的学生,谁可以实施教育惩戒?这似乎不应该成为一个问题,大家都会想到教育惩戒者应该是教师。其实,对此我们还应有进一步的认识。一般而言,学生违反规范的情节轻微,其惩戒主体是主管教师,班主任负责教育惩戒的时候居多;学生违反规范的情节较严重,处分也相对比较严重,这时的惩戒权在学校,学校或校长代表教师群体来实施惩戒;学生超越了校园规范的违法行为,学校已经无权处理,应由司法机关来处理。教育惩戒行为不是任何人随便可以实施的,其他未经法律授权的个人和组织不得成为惩戒主体,不拥有教育惩戒权。据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班干部没有惩戒其他同学的权力,学校没有代表司法机关处理学生违法行为的权力,教师个人也没有对学生做出严重处分的权力。了解了这些,我们就不会转嫁教育惩戒权或越权行使教育惩戒了。

(2)要了解惩戒学生什么的问题。

教育惩戒的对象是什么?教育惩戒的对象应是学生的特定越轨行为,而不能是学生个人或其身体、心灵。教育者永远不能忘记,作为教育手段之一的惩戒方式,其根本目的在于促进学生行为的规范,其针对的只能是越轨行为本身。在惩戒中,要坚持“对事不对人”的基本原则。在判定学生的行为是否越轨时,要注意以下几点:学生的行为确实违反了学校或班级的规定;这种违规行为确实对班级或学校纪律产生了破坏,客观上造成了一些危害,不惩戒就无法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就不能保证学生个体的教育利益及健康发展;学生违规行为的危害确实是由于学生自身有过错与过失造成的;对于这些越轨行为,学生本来有能力控制其发生与发展,但学生未进行控制等。如果学生的违规行为满足了上述四点,教师就可以实施教育惩戒。一般来说,学生的行为较少影响他人时,如不专心听课、作业未完成等,这仅是学生个人的价值行为,教师应该通过合理的方式方法加以引导,不能对其实施过于严厉的教育惩戒。如果是严重影响教育活动正常秩序的行为,如携带危险物品入校、扰乱课堂、打架等,教师或学校则必须给予严厉的教育惩戒。

(3)实施严厉的教育惩戒应按照一定的程序。

我们要注意,教育惩戒的程序是从法律实施中借用过来的,特别是实施严厉的教育惩戒应该像法律那样规范化,按照一定的程序执行。因为这样可以有效地保护学生或教师的正当利益,防止他们受到不良侵害。教育惩戒程序的适当,要求程序本身合理、合法,实施步骤上要公平、公正。为确保教育惩戒程序的适当,学校或教师需要做到以下几点:①要对学生的违规行为做充分的调查,学校或教师要充分了解学生的违规情况,保证调查实事求是,并做好记录。②在做出一些严厉的教育惩戒之前,要让学生和学生家长了解,允许其提出申辩意见,然后学校或教师再形成具体的处分决定。这样可以充分保障学生的权利,防止学校或教师的惩戒失当。③适当公布教育惩戒信息,让大家了解处理结果,特别是对涉及大多数学生利益的违规行为的教育惩戒,但是这种公告应当注意对学生隐私权的保护,不能在公告中披露有损学生隐私或人格的内容。④学校要建立教育惩戒档案,它是对学校处分决定的记录,包括将处分结果记录在学生学籍档案中和学校有关部门的档案材料中。当然,上述讨论主要是针对一些比较严厉的教育惩戒而言的,不代表教师的所有教育惩戒都要按照上述步骤实施。但是,根据具体情况,尽量规范教育惩戒是非常必要的。

(4)防止教育惩戒触犯学生的法定权利。

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指出了学生作为未成年人所具有的一些权利,比如学生具有受教育权、人身权等权利,这些权利又包含了一些细小的权利。惩戒学生本身是教师基于自己的职业所拥有的一种权力,同时也是教师应尽的义务。但是,由于目前国内还没有教育惩戒的相关规定,所以教师在操作时缺乏具体指导,随意性很大,再加上教师惩戒权的行使往往是以行政管理方式出现的,惩戒双方的权益不对等,带有一定的强制性。在这种情况下,教师在惩戒过程中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这更加深了学生在惩戒中的弱势地位和无力状态。这就需要对教育惩戒权中的学生权利保护给予特别关注,要求教师在行使惩戒权时做到合法、合理、公正,最大限度地防止学生的权利受损或被侵害,并在事后提供可行的救济措施及渠道,切实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但是,这并不是说教育惩戒遇学生权利而色变。比如,管理权与学生人身权之间发生冲突时,不能认为凡涉及学生人身权的处罚方式就是违法的,因为只要该处罚确实有助于学校教育目的的实现,并不超过必要的限度,就可确认其合法性。再比如,惩戒与学生隐私权之间发生冲突时,学校虽然无搜查权力,但当学校或学生面临严重安全威胁时,只要符合事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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