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20年,清单计价VS定额计价,哪个更有用?

变更20年,清单计价VS定额计价,哪个更有用?

可以看出定额计价在打折过程中,所有的程序清晰明了,哪项费用折扣了多少比例一目了然,签订合同过程10min完成总价调整工作,结算阶段也不会留下什么后遗症。

清单计价体系是平行的计价模式

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包括的传统费用内容为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企业管理费、利润、风险费,也就是把定额计算体系中的1~5项的大部分费用内容变成了一个综合单价,随着规费也并入到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用中,定额计算体系中的1~6项的费用内容合并成为了一个综合单价,有些地区还喜欢用完全不成熟的全费用清单模式,定额计算体系中的1~7项的费用内容全部包含进了综合单价中,事后发现许多人根本不会操作这类模式的清单项目组价。

2、措施费项目清单:这部分费用主要体现的是定额计价体系中第2项其他直接费的内容,有些人问模板、吊顶脚手架这类措施费的费用应该在哪体现,笔者建议将此专项措施费用最好计入到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

3、其他项目清单:这里面计取的费用金额用财务的话来讲放的是财务垃圾桶账户里的钱,如①暂估类项目(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对应的财务账户就是预提费用。②暂估量项目,如计日工、总包管理费。③包干项目,如设计费、招标代理费,如果招标文件中明确,中标方需支付招标代理费用和专家评审费用,投标时一定要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单列出一项招标代理费。

4、规费清单:有些地区已经将此费用并入到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如果有单独的清单项目构成,这项费用应该显示0元。

5、税金清单:税金为什么不要渗入到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是因为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与工程成本没有半点关系,而清单综合单价却是分析、测算工程成本的重要数据,把没有关系的钱合并进有直接关系的单价中,分析、测算工程成本前还要做一步剔除税金的流程,没事就不要为自己增加错误概率了。

从清单计价体系费用构成分析发现,如果也同定额计价模式思维一样实行总价打折,1000万元的投标项目900万元中标,签订合同时定额计价体系能一级一级分解折扣率,而用清单计价发现,消化掉100万元的折扣费用,第4项、第5项最多消化掉本项目清单基数的10%的折扣比例, 1000万元的投标项目税金才90多万元,10%才9万元,规费清单即便有金额也就是40~45万元。

如果人工费不参与打折,规费40~45万元费率不能调整,因为取费基数没变规费金额还降不下去 ,第3项其他项目清单不能说1元钱降不下去, 只能说对于总价10%的折扣可以忽略不计,如计日工工程量10个工日,综合单价填报400元/工日,为了打折综合单价在此降25%,单价由400元/工日变成300元/工日, 对总造价的影响也就是1000元,暂估类项目再大的金额也不能打折,只能照抄招标文件信息,如果人为改变了暂估类项目金额,就可能导致废标。

第2项措施费项目降价潜力也不容易挖掘,如安全文明施工费、建筑垃圾清运与消纳费这类不可竞争费的费率不能调整,只能指望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直接费取费基数下调后金额会有所下降。 想大比例调整总价只能对第1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下手打折,一项一项去调整清单综合单价还要保证不低于成本,定额计价打折用时10min,清单计价调整一版报价2h还没完成。

有些人可能要说:既然已经承诺投标报价打折了,在合同条款中注明一个折扣比例结算时统一调整就可以了。 定额计价可以,但清单计价会发现不行,因为定额计价费用是垂直关系,签约时已经明确了调整的内容和比例,清单计价只承诺一个总价打折,对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中的费用没有约定打折的比例,最终结算时承包方会认为这个费用不能打折,那项费用不能调整,结算时双方被迫反程序去协商统一原本应该是投标阶段完成和确立的组价原则,哪一方又会轻易放弃自身的利益。

清单计价总价打折一定会为最终项目竣工结算埋下无法解释的争议,这里的无法解释是因为前提是错误,过程无论如何正确,结果怎么解释一定还是错误。 如果投标报价就习惯了总价打折,签订合同前要把合同清单综合单价调整到打折后的金额并经审核无误后才可以当做合同附件进入签订合同程序。

总之,从理论上讲, 清单计价模式更适用于业主方控制工程成本,如果他们想放弃这个权力,定额计价模式也可以操作, 只是说定额计价模式对承包方成本控制也增加了难度系数。反正谁也看不清报价表的内容,为迎合报价人浑水摸鱼的心态,笔者也做过几份定额报价预算,总之,本人是不想再回到工程项目定额计价那个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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