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广西华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黄晓东、黄翎、程晔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017号

关于对广西华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黄晓东、黄翎、程晔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017号

广西华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黄晓东、黄翎、程晔:

截至2023年4月30日,你公司未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十二条规定。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挂牌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对定期报告披露的及时性承担主要责任。

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董事长黄晓东、总经理黄翎、财务总监程晔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认真吸取教训,自觉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西证监局            

2023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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