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在辞退员工离职面谈时避免犯得错误.
1、辞退面谈本就是个敏感的活,多方在场人多势众反而更有敌意。
2、本可晓之以情动之以理,甚至用同理心浇湿员工的愤恨,因为有同事在场会变得更为严谨和正式,少了份亲切。
支持多方面谈的员工认为:
网上辞退裁员发生暴力事件的新闻层出不穷,多方在场是为了出现激烈的言辞和行为以及防止劳动仲裁时的不利形势。
以前我手下有个员工裁员时没注意录音也没有多方在场,被辞员工在公司里肆意传播HR面谈时脏话连篇,连基本的职场素质都没有。事实上说脏话这事儿并不真正存在,HR很冤屈但也无奈,只能说吃一堑长一智了。
所以,HR要通过用人部门了解被辞员工的个性,如果员工较为偏激不够理智或者自控力较弱,那人事部门可以和法务部门或者用人部门一起完成面谈工作。
4 补偿N、N+1、2N的法律适用和依据
员工突然收到被辞退的通知多数都难以消化和接受,自我保护会是他们的第一反应:了解劳动法中关于辞退员工的规定、辞退补偿额度以及如何争取更多的补偿。
HR如果对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不甚了解,尤其在员工提出N、N+1以及2N时,面谈中将会难以反驳员工的过分要求。
了解补偿前,需要提前了解几个以下基础工作,方能深度了解各补偿的意思表示。
【N+1表示的含义】其中N表示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年限,1表示代通知金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1、“n”(协商解除)的适用条件
正常情况下的经济补偿为n。不论何种类型的劳动合同,也不需要任何条件,都可以协商解除。
2、“n+1”的适用条件
用人单位在三种情况下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 “2n”的适用条件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何为“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具体是指 :
1) 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而非劳动者,而且双方没有达成协商一致(就是劳动者并不愿意解除)。
2) 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但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用人解除劳动关系的条件。
4、2N+1和2(N+1)说明
很多被辞退的员工被网上的很多信息误导,张口就要2N+1或者2(N+1)的补偿,并坚信这是法律规定,但这个补偿规定并没有法律依据,当然如果公司愿意补偿这个数目也合乎情理。
5、不需要补偿的条件
劳动法三十九条: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纪;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兼职对本职工作有严重影响或经提出拒不改正的;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趁人之危订立劳动合同;被追究刑事责任。(备注:举证困难)
除了以上几点,还有一些小细节要注意,比如不要表现出歧视的言辞和态度、要有同理心倾听员工的诉求、更不可有强硬的威胁态度,这些小细节都应该注意。
你站在被辞员工的角度想一想,他们希望对面的HR是个什么样的人、持有什么样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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